为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,规范学生的实习行为,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确保实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,根据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应急管理部、国资委、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制定的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(教职成〔2021〕4号)和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及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指的实习,是指我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,由我院安排或者经批准自行到企(事)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,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。
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、观摩和体验,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。
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,在专业人员指导下,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。
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,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。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。
附件http://pic.dzcmc.com/file/20220609/20220609184017_15681.docx